(一)工资、薪金支出和三项经费
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3.三项经费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保险费
1.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职工基本社会保险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补充社会保险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4.商业人身保险
(1)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扣除。
(2)除企业依照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