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

(一)依据各项会计准则确认和计量的结果编制财务报表

企业不应以在附注中披露代替对交易和事项的确认和计量,即企业采用不恰当的会计政策,不得通过在附注中披露等其他形式予以更正,企业应当对交易和事项进行正确的确认和计量。

(二)列报基础

1.持续经营是会计的基本前提,是会计确认、计量及编制财务报表的基础。

2.在编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企业管理层应当全面评估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

3.企业管理层在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估时,应当利用其所有可获得的信息,评估涵盖的期间应包括企业自报告期末起至少12个月,评估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宏观政策风险、市场经营风险、企业目前或长期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财务弹性以及企业管理层改变经营政策的意向等。

(三)权责发生制

除现金流量表按照收付实现制编制外,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编制其他财务报表。

(四)列报的一致性

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这一要求不仅只针对财务报表中的项目名称,还包括财务报表项目的分类、排列顺序等方面。

(五)重要性和项目列报

项目在财务报表中是单独列报还是合并列报,应当依据重要性原则来判断。总的原则是:

1.如果某项目单个看不具有重要性,则可将其与其他项目合并列报;

2.如具有重要性,则应当单独列报。

(六)财务报表项目金额间的相互抵销

1.财务报表项目应当以总额列报,资产和负债、收入和费用、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项目和损失项目的金额不能相互抵销,即不得以净额列报。

2.以下三种情况不属于抵销:

(1)一组类似交易形成的利得和损失以净额列示的,不属于抵销。比如:

①汇兑损益,应当以净额列报;

②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工具形成的利得和损失,应按净额列报。

(2)资产扣除备抵项目(如:资产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的折旧等)

(3)非日常活动产生的损益应当以同一交易或一组类似交易形成的收入扣减费用后的净额列示,其不属于抵销。(如:非流动资产处置形成的利得和损失)